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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看法院武汉晚报我省首次引入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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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

年5月31日

为了分割财产,父母离婚后对簿公堂。结果父亲因病去世,母亲既是孩子的监护人,又成了被上诉人。这种“程序僵局”怎么打破?

5月30日,省高院公布了我省首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襄阳市中院委托当地妇联指派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由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实体和程序权益。

襄阳的王女士和赵先生婚后有一儿一女。年,他们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两人分割财产后约定:各自养育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

随后,王女士发现,赵先生隐瞒了两处共有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事实,偷偷转移了拆迁补偿款。于是,王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余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定,赵先生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少分财产,故判决这笔拆迁款赵先生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40%款项,王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60%款项。对于该判决,赵先生不服,上诉到襄阳市中院。

二审期间,赵先生因病去世,他的母亲林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为其法定继承人。二审法院为此征求三位法定继承人意见,是否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林某表示参加诉讼并坚持儿子生前提出的上诉请求;两个孩子的母亲即本案被上诉人王女士作为二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表示放弃被继承人赵先生的上诉请求。

“这个案子陷入了一种程序僵局。”记者联系到襄阳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王佼莉,她介绍,两个孩子作为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父亲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后,与其法定监护人、本案被上诉人王女士的诉讼地位对立,且与其存在利益冲突。从实体利益分析,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中亦包含两个孩子应享有的拆迁补偿利益。王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代为放弃上诉请求,不利于其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这个程序僵局如何打破?襄阳市中院决定在本案中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积极联合当地妇联,委托妇联指派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由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

年10月,襄阳市中院经审理,在确认两个孩子享有房屋拆迁安置利益40余万元的前提下,判决王女士应分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60%款项。

据了解,家事案件审理中,通常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但父母有时为了各自利益所作决定并非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遭受损害,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尚未对此给出解决路径。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系湖北省首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法院在本案中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探索了第三人担任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在诉讼中维护未成年人独立地位和权利的可能性,契合了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目标,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实施相关诉讼活动,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实体和程序权益,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记者耿珊珊通讯员蔡蕾徐倩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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