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缝塞广告最高有可能罚5万
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66条,比原来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增加了32条,突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消保委的社会监督力度;细化了消费争议调解,特别是针对当前消费领域出现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进行了完善。
未经同意上门宣传推销,或处万元以上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划,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
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上门宣传推销,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话、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经营信息;利用临时场地以讲座、会议、集中体验开展宣传推销活动的,场地提供方应当核查经营者的身份、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若违反这些规定,将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源自燕赵晚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