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史传芝)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每人每月增加元到元不等。
10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年1月1日(不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从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待遇将予以补发。根据要求,各地将于10月31日前把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
伤残津贴方面,符合调整范围的伤残一级人员每月增加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元,六级每月增加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