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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8 0:01:00

「本文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为构建教育行业良好生态,进一步净化教育培训市场,引导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办学经营,助力学生健康成长,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以下3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案件予以曝光。

案件一

宁波市华玺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未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审批手续,于年7月5日至年7月12日期间,在宁波市北仑区新街道宝山路65号(凤凰国际商务广场)2幢12楼室进行文化教育类培训,当事人宁波市华玺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编号为甬仑教0805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后,依职进行了查处。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年7月8日至年7月23日,吴某在未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兴镇街号违规举办教育机构,共招生63名,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吴某违规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慈溪市教育局违法线索移送后,依职进行了查处,鉴于吴某已于年7月23日停止办学,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之规定,对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宁波市鄞州区星晓火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于年10月至年06月12日期间,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85号2楼(2-33、2-34)举办学校并招生,共收取学生培训费用人民币元。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星晓火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接到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的移交函(编号海移函[]第1号)后,依职进行了查处,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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