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燕赵晚报」
燕赵晚报融媒体记者赵晓华
对于每个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该怎么办呢?以下的例子或许能给出答案。
事例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无效
市民王某自年6月23日至年4月17日期间在某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但该技术开发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王某要求所在单位补缴年7月至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王某的要求,他所在的某技术开发公司辩称,王某没签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已经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王某已经离职,并且在离职的时候没有做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是王某首先违反了劳动协议。
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了单位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约定无效。自愿约定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为无效条款,某技术开发公司应为王某缴纳年7月至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王某则应承担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部分。
事例二:试用期内也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年8月,赵某入职本市某制造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主要职责是在加工车间从事流水线作业工作。入职后,该公司与赵某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年11月赵某试用期满后,公司为赵某办理了社会保险。
年4月,赵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补缴年8月至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以制度有规定,试用期不给员工购买社保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于是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为其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某于年8月入职该公司,公司即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赵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赵某请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不应以制度规定和试用期为由拒绝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应依法为赵某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具体补缴金额和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但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的费用,应由赵某个人承担。
事例三: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也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某公司我公司新招用的职工中有的人已经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表示不愿参加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公司能否答应其要求?职工身份人员能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是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须依法承担补缴、滞纳金等责任。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前述义务,因此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何呢?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6%、职工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7%、职工个人0.3%。
3.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单位上年支缴率等数据,在行业费率基础上进行档次浮动。
参保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监督企业足额缴费呢?
1.参保职工可通过人社App查询,单位是否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的社会保险。
2.参保单位在办理年度缴费基数核定业务前,申报的职工工资,是否经过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3.参保职工发现单位工资收入不实的,可向劳动监察或参保地社会保险中心稽核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或参保地社会保险中心稽核部门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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