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记者了解到,9月18日,衡水中学实验学校回复称已跟学生家长交流,建议其履行法院判决,以免影响孩子教育,如果不能落实,便会建议学生转走,把情况反馈给法院。
9月29日,衡水滨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回复称已经进行调查,王女士就此情况也跟对方进行了沟通,但无果,因此建议走法律程序,谁赢了谁对,谁输了谁活该。10月20日,衡水中学实验学校再次回复称已经责令年级部把资料转交给法院了。23日下午,记者将情况反映给衡水滨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但一直未收到回复。16时57分许,衡水中学实验学校一位刘姓负责人致电记者称,当地社会事务管理局让其给记者回复。该负责人称,在学生入学时,由于人数较多,所以对其父母情况不可能审核的很细,但是有反映的便会核实。王女士反映情况后,他们与涉事学生家长进行了交谈,家长拿出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村里的证明等,上面显示时间为年2月23日,且孩子都归母亲抚养,父亲刘某支付抚养费,而法院裁定刘某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在年。也就是说,刘某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在离婚之后,这种情况需要法院出具材料说明是否对孩子有影响。但其并未提及学校已责令年级部将材料转交法院的事。该负责人最后表示,学校经过研究,鉴于没有人支招,孩子父母离婚又是在父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前,所以综合考虑才录取了这名学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第七条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公开资料显示,衡水中学实验学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而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即使像刘某这种情况,离婚在前,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是受影响的。
来源:河北农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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